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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DA规范中的文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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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8 15: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CDA规范的定义,一个电子病历文档由俩部分组成:head and body。head 是由文档信息,encounter data,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如病人)组成。这样看来如果一个病人到不同的医疗单位就诊,head中的服务提供者是不同的。这是不是意味着病人的就诊记录不能共用同一个head哪?
原本我的想法是能够通过head将病人终生的就诊情况记录在同一个电子病历中,是不是这种想法是不可行的哪?
发表于 2003-4-8 16: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CDA规范中的文档头

呵呵,问的不错!最新的CDA第二版草案中,好象把服务提供者,患者等元素都放到body中了(记忆有点模糊了,应该是这样的)。
另外,如果照你的意思,病人终生就诊情况都记录到一个CDA文档中的话,这个文档可能会变得非常大,系统处理起来会变得复杂并占用很多资源。其实,我觉得可以使用一个总的病历索引文档,主要保存文档CDA目录(本身也可以是CDA文档)。这样,病人的终生就诊情况就可以分别地存贮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临床文档中了。
CDA文档除了可能用来记录病历以外,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使各种不同的信息系统可以以CDA文档为中心,实现星形的信息交换,而不用去关心系统之间的两两交换了。也就是,所有的系统都能与CDA文档交换信息,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不用直接交换了。这有利于系统的标准化和减少复杂性。
 楼主| 发表于 2003-4-8 17: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CDA规范中的文档头

多谢sbf2000,对你很佩服,知道的既广又深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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