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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利问题出在哪(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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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11: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官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已实行数月,然而,医院目前在医疗官司中仍然难以把握证据问题。为配合本月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人士帮助医院进行了分析——
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问题多
  张大妈与医院的纠纷是这样的:老人住院后不知什么时候尾骨骨折,老人家属说是医院护理不周,护士说每天都护理得很好。查来查去,发现在老人6年前曾遇车祸;再查伤势,证明是陈旧性骨折。使医院摆脱干系的是入院时医生在“既往史”上的客观记载。但目前许
多医生对这一记录并不重视,使医院举证困难。
  接触医疗官司较多的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说,诊疗记录书写不全是造成医院举证困难的突出问题。不少案例中的诊疗记录缺乏客观记录,比如“既往史”,常常是简单的一个“无”字。
  一些医生不会将客观的指标写进病历,使本病历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一位患者状告医院在为他手术时损伤了他的肾,而不是医院所说的肾萎缩。在法庭上,主刀医生描述说,当手术完成后,病人的肾脏血管是通的,血流颜色是红的等等。但在病历里,这些话一
个字也没有。
  有位病人做完骨科大手术后出院,医生只写患者状况良好,客观指标一个没有;出院后病人来复查,又没有记录病人的主诉。结果,病人告医院手术没做好。医院说,我们有病历,手术做得很好。法官说,你们这个病历根本不能看,这个证据没有意义。
  还有,会诊当时不记录,事后各科补记上,表示会诊我们都去了;医嘱的处理不及时,造成记录上有时间“空白”;病人病情变化不记录;病人离院回家时的血压、体温不记录等等,都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利的地位。
                  知情同意理解仍然不够
  一些医院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理论上是知道了,但实践中仍然不甚明了。有病人说,医生在给我开药时对我“指导”:这个告诉你也不懂,要懂先去医学院学5年。结果,这个病人出了门就要告医生。郑律师分析,医生要告诉病人的是病情的现状、要做什么检查、会有
什么预后,不是告诉病人服药后会有什么化学反应。
  在一桩医疗官司中,医院很有把握地拿出患者家属签字的“证据”———一份“生死状”。医院写的是:病人家属坚决要求转院,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一律由患方自负。医院和病人家属都签了字,结果病人死了,病人家属告到了法院。医生说,我们把后果都告诉患者了,也签了协议了。法官说,我根本没看见医院“告诉”了什么,不认为医院和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实,这里医生要“告诉”的是病人现在的状况,转院途中病情可能产生的变化,比如大出血、心脏停跳等等,而不是双方立什么生死合同。
                 急诊急救更要注重规范
  广东、北京等地出现的一些案例说明,急诊急救正在成为医疗纠纷的新热点,也是医疗机构特别要注意的“盲点”。比如救护车没有按规定配备好急救设备就出车、急救人员抢救后不做必要的记录等。一位病人在急救过程中死亡。急救人员说,他们赶到现场时病人已经
死亡了。病人家属说不是,是急救人员抢救不力,谁证明病人当场死亡了?医生说,我们量了血压是“零”,病人心律也没有了。但取证时,却发现医方抢救当时没有做记录,此后6个小时内也没有按有关规定补记。
  一家专科医院接到急诊病人,一看病人不属于自己这一专科,便要求病人转院,但没有为病人做基本的检查,也没有做基本的记录,结果,病人在一小时内转了3家医院,成了植物人,几家医院都说自己没有什么责任,可如何来证明呢?按规定,紧急抢救6小时内应补记病历。有的医生说,病人来医院不到24小时,可以不用记病历;有医生顺便拿张纸记几个字。病人打官司时愤怒地说,从这里可见这家医院对病人是什么态度!
                 医院难以应对“艺术取证”
  一位行医40多年的老专家说,病人用假名欺骗他,让他开出一些证明,结果又拿着这些证明告医院。病人在法庭上说,这不是欺骗,这是取证的艺术。老医生说,现在自己已经没什么心思看病,天天在学法律。还有的医院反映,病人扛着摄像机来医院,要求录制手术过程,也让医院很头疼。
  法律界人士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免除病人的举证责任。因此,患者取证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取证必须要合法。比如,患者要与医院建立医患合同关系,用假名显然不符合这一条。其次是要有直接损害结果。病人不能说,我感冒住过你们医院,现在要告你们把钳子留在我肚子里了。
  此外,医院举证困难还有一些医院不能克服的问题,如特殊病人因为疾病的隐匿性使医生不能了解情况,病人拒绝治疗产生的后果,病人出院后的情况不掌握,医学发展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等等。
  虽然目前医院举证不利问题很多,但记者采访时方方面面为医院开出的“方子”就是两个字:规范。
发表于 2002-9-3 10: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举证不利问题出在哪(转贴)

[这个贴子最后由ironstone在 2002/09/03 10:04am 编辑]

嗯,这样的法律出现必将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而有些后果是无法预料的,就如当年提出三级医院制度,科室承包制度,结果导致的是大家都一拥而上建设三级医院,拜金主义在医院的流行,而忽略了医院人文气氛和学术氛围的建设,最终导致卫生配置的不合理。现在才开始逐步纠正过来这样的观点。
不过我想可能这也是信息系统发展的一个契机,比如我们可以设想几个事例吧:
如关于既往史,医师通常关注的是目前病情有关,而会忽略与此次病情无关的信息,则与道德无关,而是医师的职业思维过程就是这样,比如一个病人是心脏有问题,医师不会去检查他的生殖系统或者骨骼系统是否有问题,但这样就会产生上述的情况,漏掉一些情况,比如老太太的事情,那么从信息学的市场角度上来说,我们就可以推广人机对话的病史自动采集系统,通过计算机询问程序,由病人自己提供病史情况。然后再由医师来进行详细的相关询问。虽然会收集很多无关信息,但是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就会有这样的需求了。
还有很多协议书之类的东西,为什么会产生,那是应为很多协议书并不是由专业的法律专家书写的,如果信息系统能够提供相关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书,这对医师就是很有有活力的系统,因为医师的专业在医学而不在法律,他在这方面就需要帮助。
再如使用假名,如果我们可以推行我们所设想的统一病人标识并且可以和身份证系统相连那么谁可以来艺术取证?还有如果可以全国系统都联成一个系统,当任何一个人在任何一个医院看病时,医师都可以通过统一病人标识获取病人所有相关资料,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了。有这样的法律存在,那么象记录一个人一生的健康资料这样的信息学幻想才可能存在。
不过要录像的事情好像没有法子,不过我想没有那个医院会傻到同意这么做的。
举证责任倒置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现在也只能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了。但这个制度倒是给我们推行电子病历以及数据中心这样的概念提供了需求,不过也许只是信息学的幻想哦。市场需求总是在这种变革的时候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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