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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没"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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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13 17: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北京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了培训。在专家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焦点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对电子病历未提,在政策上和法律上尚未对电子病历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有关专家提醒,医院在使用没有“名分”的电子病历时要特别注意规范管理,做好证据保全。
      目前我国有少数医院已尝试建立了医生工作站,使用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为医务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也服务于临床科学研究、医院的现代化管理、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被认为是病历的发展方向。由于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还没有规定,所以现在要把最后提交的电子病历定稿打印出来,由主管医生签字认定后送病案室保存。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出示的也必须是纸质病历。
      医生工作站、电子病历的使用,让医院的病历书写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方便。同时,按照已经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及其后续就诊科室。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在使用电子病历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的规范管理工作。
    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有识之士提醒医疗机构重视电子病历的规范和管理。与此同时,也亟待给予电子病历一个正式的“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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