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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设备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
第一条 《设备管理分系统》是指用于医院设备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医院大型设备库存管理、设备折旧管理、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等功能。医院其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可参照本规范。
第二条 《设备管理分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1.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2.卫生部《医疗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4.卫生部《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定管理办法》;
5.卫生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设备编码字典;
第三条 《设备管理分系统》基本功能:
1.主设备购增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2.主设备增值情况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3.附件购置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4.设备入库批量处理功能;
5.分期付款情况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6.进口设备购人有关资料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7.设备出库单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8.设备调配单录入、编辑、查询功能;
9.设备销减管理功能;’
10.设备增值管理功能;
11.附件耗用管理功能;
12.库存盘亏处理功能;
13.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维修费用管理功能;
14.设备完好情况和使用情况登记管理功能;
15.设备人出总帐检索查询和打印功能;
16.固定资产明细帐检索查询和打印功能;
17.设备折旧汇总统计打印功能;
18.设备购置分类检索查询、统计、汇总打印功能;
19.设备附件购置分类检索查询、统计、汇总打印功能;
20.卫生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表汇总打印功能;
21.设备管理字典维护功能;
22.系统初始化管理功能;
23.用户权限管理功能。
第四条 《设备管理分系统》运行要求:
1.录入单据确认后,禁止直接修改内容,应使用冲帐方式修改,并保留全部操作痕迹;
2.系统实际运行后,需要手工帐和机器并行运行一段时间,经核对帐目准确无误后,方可停止手工帐管理。必须定期打印帐目和签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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