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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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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在缺少大原则指导的情况下,比较难以实现。国内正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希望此法颁布后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电子病历的运用与发展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隐私权保护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也产生了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对自己的心理、生理及其他方面的隐私要求保密的权利,主要应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患者个人生活方面的隐私,如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由于这些隐私多半是患者与医务人员建立了亲密关系后提供的,与诊疗行为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故医务人员对其有无条件保密的义务。二是与患者诊疗护理相关的隐私内容,如病因、家族遗传性疾病、诊疗发现和预后等信息,这部分隐私往往涉及多边价值,医务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有条件的保护,保护范围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患者的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须符合四个要件,即医务人员实施了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主观侵权过错、侵权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以及隐私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要同时满足这样四个条件,对患者隐私权的损害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医院对电子病历实行授权保密的同时,应制定相关法规,规定病人病历一般不准随意提供给别人公开查阅、摘抄,如果确实需要,必须经医生和患者同时授权。医院如果擅自公布患者病历,要负相关法律责任。但是患者隐私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须取得大众健康公共安全与维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
借用上海大学汤啸天教授在《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和隐私保护》一文中的几种提法:
第一,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全面保护,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必须适度克减。
第二,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对本人公开,出于医学目的可以向第三人公开,但不得改变该信息的用途。
第三,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允许在合理限度内无害化使用,不能识别个人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衍生产品收益权属于产品开发者。
这些说法不知是否可为大家所接受?
[ 本帖最后由 medsoft 于 2008-4-18 15:5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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