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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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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22: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23   16:10:39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共十八条,明确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主要内容和组织领导。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要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试点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要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了九项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加强公立医院规划和调控,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二是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三是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明确政府办医主体,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五是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六是加强公立医院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院服务;七是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和经济运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八是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九是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指导意见》强调,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任务重、难度大,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卫生部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大胆尝试,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22: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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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管发〔2010〕23号
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
2009年8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后,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共有28个省(区、市)的40个城市(城区)申报了试点。卫生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作基础扎实、兼顾东西部地区、以地市级为主等原则,在认真审核各地申报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建议名单。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确定辽宁省鞍山市等16个城市为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部署,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将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发挥好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排头兵”作用,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并明确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组织协调工作的具体部门。试点城市卫生部门要会同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基线调查、人员培训、新闻宣传、评估考核和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
二、科学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公立医院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环境条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坚持中央确定的方向和原则,努力细化、实化、具体化,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大胆尝试,力求有所突破。既可以推进综合改革,也可以重点突破个别或若干关键环节;既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试点,也可以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进行试点。
三、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制订并落实试点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相关部门人员和公立医院院长的培训,提高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新闻宣传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认真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收集有关数据,定期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卫生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实现让老百姓得实惠、让医务人员受鼓舞的改革目标。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请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了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请将试点城市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具体组织协调任务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人名单、联系信息以及省级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联系信息(见附件2),3月10日前报送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各省(区、市)要分别选择1至2个城市或城区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此前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申报的城市可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城市(城区)。请没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其余省(区、市)于3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试点城市名单及本省(区、市)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联系信息(见附件3)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方地春、胡翔、钟东波
电话:010-68792770、68792198、68792067
传真:010-68792772
邮箱:yunxingchu-moh@163.com

附件:1.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doc

2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doc

3
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doc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

东部地区(6个)
辽宁省鞍山市
上海市
江苏省镇江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潍坊市
广东省深圳市
中部地区(6个)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河南省洛阳市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株洲市
西部地区(4个)
贵州省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宝鸡市
青海省西宁市
发表于 2010-2-25 13: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成功的标准是怎么定义的?
发表于 2010-2-26 15: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功的标准也是试点要确认的内容。。。
可能这样成功的机会要比较大。。。
大概是100%, lol
发表于 2010-3-6 1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估计是动真格的了。具体操作看情况。估计周期短不了。另外不明白试点城市是怎么选的。自己报的还是上面考察后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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