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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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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1: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病历在我省医疗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子病历,促进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以及卫生部、江苏省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病历信息,包括: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其中既有结构化的信息,也有非结构化的自由文本、图形和图像等信息。

第二章 电子病历实施基础条件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具备:
1.具有保证实施电子病历的技术人员和保障设施;
2.能够使用成熟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3.具备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的安全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第五条 运行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环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六条 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医学术语、标准代码和接口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七条 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运行时间必须准确可靠,时间记录必须完整精确。
第八条 建设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和《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2.由获得准入资质的信息系统开发机构按照规定的开发设计程序进行建设;
3.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电子病历管理
第九条 电子病历的生成人员:
1.应取得医疗机构书写病历的资格,并通过电子签名认证;
2.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3.凡使用模板技术进行病历书写的电子病历,只能复制描述结构,不得复制内容;
4.禁止使用无电子签名的文本编辑器打印病历。
第十条 电子病历的修改:
1.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认证;
2.医务人员应按照开放权限修改电子病历,并由修改者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
3.电子病历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病历认证服务;
4.修改电子病历必须留下痕迹:
1)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保留原电子病历版式和内容;
2)电子病历的修改必须在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
3)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的存储:
1.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2.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本地备份、异地备份两种形式;
3.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在本地备份;
4.书写或修改完毕后,该电子病历信息应即时异地备份;
5.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异地备份机制。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的利用:
1.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电子病历尽可能地发挥在医教、科研领域的积极作用;
2.查阅电子病历时,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应该设定否定权限,经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授权方可查阅;
3.打印电子病历时,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打印;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负责打印指定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打印电子病历;
4.复制电子病历时,鼓励医疗机构的科研人员利用电子病历,复制电子病历数据需经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授权。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应当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有效性;电子签名进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确认使用自动电子签名系统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进入自动电子签名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采用双套制方式进行管理。电子病历必须同步生成内容相同的纸质病历,并经生成、审核者和/或修改者手工签名方可生效。

第四章 电子病历组织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分析设计、组织实施、维护更新,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管理员,行使管理职责,维护电子病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病历管理、保密和医疗卫生行政法规,维护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各职能部门均需确定一名兼职电子病历管理员。兼职电子病历管理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自觉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保守电子病历中的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管理工作接受江苏省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    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0-3-12 09: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江苏省的管理暂行规定与卫生部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是什么关系呢? 江苏的医院会参考哪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3: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官不如现管,当然是遵循江苏的规范,只是冲突的地方以后到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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