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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病历新规范有利患方 保护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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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8-28 13: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病历新规范有利患方 保护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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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1日14:06 海峡网-厦门日报

  8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于今年9月1日起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配套实施。
  病历在医患纠纷中有重要的举证作用,但患者往往无法从医院拿到病历。9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这是卫生部首次对医院的病历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厦门的医患双方如何看待此事?新规定给患者哪些权利

  不久前,外地某医院一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提出要拿走病历遭院方拒绝,便动手抢夺,争执中医生被打伤。
  今年4月,宫女士怀疑某医院给其弟弟做的手术有问题而将医院告上法庭,开庭时医院出示病历,但宫女士认为病历已被涂改。
  市卫生局医政处人士说,这类因病历引起的纠纷将不再发生,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而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在内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共同封存和启封。
  根据新条例,病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应支付复印资料的费用,复印病历的必须是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委托人,近亲属和委托人必须出示证明其身份和与病人法定关系的有效证明。
  市卫生局的人士说,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等多达10多种病历资料的原件,均作为医疗技术鉴定的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交。如医疗机构无故不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事故鉴定不能进行的,将承担责任。院方未雨绸缪患者知之甚少
  尽管新的条例要到9月1日实施,但不少医院已经未雨绸缪,加强了对病历档案记录和保管方面的管理,对病历记录严格规定:急诊或门诊病人的病历,有时因急救需要,可以不在抢救前写好,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每个病区收治的病人的病历必须在入院当天写好。
  市民和患者对于新规定比较陌生。昨日,记者在第一医院门诊采访时,5位被访者有3位不知道新规定,另两位虽知道,但对于具体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知之甚少。规范病历也是保护医生
  对于新出台的规定,我市一些主要医院态度乐观。中山医院一位主治医师认为:“其实,病历公开对我们来说未必是坏事。透明的管理可以使患者更加信任我们,也有助于激发医生的责任心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山医院张副院长表示,严格的要求给医生增加了工作压力,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记录完善的病历就是对医生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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