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欢迎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771|回复: 0

病历应为国家所有(健康报2002.6.1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2-6-19 00: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病历是病人的“档案”,是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医
学和临床医学的桥梁,是医学发展的基础资料。它是医疗、教学、科
研三位一体的极其宝贵的资源。同时,病历也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纠
纷进行鉴定和处理的最原始证据。那么,病历究竟该归谁所有呢?
  有人认为,病历归医院所有,这是惯例。也有人认为,病历是医
务人员劳动的结晶,医务人员理应享有对病历的知识产权。还有人认
为,书写病历是医生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应尽的义务,病历应归病人
所有。
  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病历的所有权应归国家。理由如
下: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
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
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
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医药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第13项规定,“住院及门诊病
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
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
  依据《暂行办法》第3条之规定,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
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也是其他物权产生
的基础。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
最终处分权。也就是说,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的人,才是该物的所
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享有最终处分权的主体是国家。
病历作为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同样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
病案的所有权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承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同时享
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但我们必须看到,医院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
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而并非所有
权人。而作为病人,同样享有对病历的用益权,如将其作为再次入院
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而且,对于此用益权的行使,
要遵循《档案法》及《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据此,笔者认为,病历不是病人的,也不是医院的,而是国家的。
  (马维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欢迎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