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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文章:处方权姓“公”姓“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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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7 0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生收回扣是不是应该按受贿罪论处?在权威部门给出结论之前,这一问题已经在社会上争论得沸沸扬扬,法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而为这一问题定性,涉及另一问题——

   
   处方权姓“公”姓“私”?   
   
  陆铁琳   
  2004.06.04  1版  今日要闻  陈炬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位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的案
件,目前还悬在当地检察机关(健康报5月28日三版以《巨额回扣引
发行业“地震”》为题作过报道)。
  事件争议的焦点是:医生的处方权到底属于“公权”还是“私权”
?收回扣的医生是不是应该按受贿罪论处?这确实是一个太敏感、但
是又必须给个明确说法的问题。
  瑞安市检察院倾向认为,国有医院临床医生收受药品及医疗器械
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已按程序向上级机关请示,目前没有结果。
除了有行政职务的瑞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药剂科主任等人在押之
外,50多位已上交回扣的医务人员大多在正常工作。该院负责人介绍
说,这些医生心理压力很大,在惴惴不安地等待着最后的说法。

  医生拿回扣能否以受贿论处
  关于如何给收回扣的临床医生定罪的问题,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
的争议。
  正方:医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开处方并非行公务
  按照我国的法律,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属普通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
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非国有公
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属商业受贿,构成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普通临床医
生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关键在于“临床医生的身份算不算国家工
作人员”。陈兴良说,在我国,现有医院大多是国有医院,但普通的
临床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当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
规定。我国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
类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违规违纪处理,即只能
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但如果是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
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收受回扣,则当然构成受贿罪。
  对于医生的处方权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年轻的卫生法
律研究者何铁强分析说:所谓的“公权力”带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
医生的处方权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生行医权的一部分。而行医权
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医生行医权的获得,是通过医
务人员参加考核、获得准入、经过申请、得到聘用而实现的,应该是
医生“私权力”的范畴。医生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通过行使处方权而
帮助药品、器械经销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应该算作滥用了行医权。
  反方:历史地看,开处方收回扣就是受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曲新久教授
对媒体发表看法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
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
有资金,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目前仍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
为。只要行为人是在由国家设立、由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部分依靠国
家拨款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医疗、护理和预防等工作,其开处方收受回
扣的行为就应该按受贿罪来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曲新久教授还强
调,从刑法设立以来,我们一直将收受回扣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而
且对这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文字上也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对医生收取
回扣或红包的行为,如果不作为受贿罪处理,则与习惯和历史相背离。

  医生收回扣的背后可以看到什么
  就在法学界为医生收回扣是否算受贿而争执不下时,回扣事件所
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也发人深省。
  马恩陵(北京协和医院基本外科医生):高风险应该有高收益
  现在,医生这一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医生承受着太大的压力
和危险,按说该有高收益,而我国现在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分配机
制都存在不合理。同样是发展中国家,前段时间,我到巴基斯坦去接
我国在巴遇袭受伤人员回国时,发现巴基斯坦外科教授的收入是我们
这里外科教授的25倍!再看看国内的外资和民营医疗机构里,为什么
拿红包、吃回扣的现象就要少得多?关键是他们的分配机制不一样,
医生待遇上去了。
  孙东东(供职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卫生法律问题专家):关
键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
  瑞安医生收受回扣案件可以反映出我国卫生管理体制的问题——
在降低药价的同时,必须大幅度地提高医生的诊疗费用。
  另一方面,医生拿回扣,应该算作是在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
用法律解决不了道德的问题。现在,医疗界一定要制定严格的纪律,
该开除的医生就应该不留情地开除。举例子说,美国的医生不拿红包、
回扣,一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很高;二是因为他们有相当严格的纪律约
束,医生根本就不敢伸手,不然行医资格证就没有了。
  我认为,瑞安如果把这些医生拿回扣以受贿论处,有违法律原则。
虽然有人说,如果不这样,不能够对医疗队伍中的不正之风起到杀一
儆百的作用,但我认为最关键的是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让医生不想
伸手拿,也不敢伸手拿。

  当底线成为最高要求时很可悲
  陆建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著名新闻评论员):
医生收回扣是利用了两种权力
  第一是利用了职位便利的权力,医生的职位可以治病救人;第二
是滥用了医生的技术权力。医生的技术权力是单向的,医生要求患者
怎么做,患者一般是不能违背的。技术权力比职位的权力更能唬人。
这两种权力被滥用是很可恶的事情。
  我认为,医生不该收红包、回扣是对医生要求的底线。建国50年
来,从来没有说过医生可以拿红包、回扣的,现在居然把这一条作为
对医生的最高标准来要求,很可悲。底线变成最高要求时,说明问题
已经很严重了。为什么会落到这步田地?卫生行政部门平时就没有监
管好。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卫生行政部门在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倡议和
承诺,这很好。说明,卫生行政部门承认自己的队伍有了问题,而且
想要改正。
  对瑞安这样的事情,首先要严惩有行政职务的;同时对于医生要
有纪律处罚和经济处罚,不罚不行,批评记过是触动不了医生的实际
利益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持之以恒,让所有医务人员警觉,不要
搞“一风吹”式的运动。
  医疗行业是封闭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对医院和医生的管理也不同
于对一般社会团体。医疗行业是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但是并不能以此
为理由拒绝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压力才会有进步的动力。
  有一种说法是,医生们之所以会去拿红包、回扣,是因为国家对
医疗的补偿不足、在制度设计上留下了这样的利益空间。那我们可以
反过来设想:如果该给的都给足了,能填补的利益空间都填上了,就
能保证医务人员不拿回扣、红包了吗?一个人的收入多少和他的道德
水平有必然的联系吗?难道说,钱少的就可以不讲道德?在医德医风
的教育和建设上,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能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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