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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 医生开药须使用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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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07: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 医生开药须使用通用名


医生开药须用通用名  禁用药品缩写或代号 字迹不得潦草

  

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院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维护公众的选择权,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处方外流。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私开处方牟利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晨报记者 刘墨非

  
  部分处方规范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魏成)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07: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HIS的医院,要折腾一阵了。。。。首先药品数据字典要重新更新,其次在冲减库存上也是个问题。确认使用什么药品这个环节只能在药房决定,不可避免增加病人就诊时间,重新增加药房划价的环节。对医生来说也有不少挑战,商品名比通用名好记多了,氨氯地平,头孢氨噻三嗪记起来确实比络活喜,菌必治麻烦。话又说过来,医院干嘛进那么多的通用的不同商品药?!还是管理!
发表于 2007-3-13 08: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也许是信息技术深入应用、体现其价值的一次好机会,isn't it?
发表于 2007-3-13 09: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办法上只规定了医生需写通用名,并没有规定由药师来指定某种商品的药,所以有没有办法打政策的擦边球,比如通用名后面写上商品名,这样就可以唯一确定到具体的药品。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09: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vinyan 于 2007-3-13 09:30 发表
管理办法上只规定了医生需写通用名,并没有规定由药师来指定某种商品的药,所以有没有办法打政策的擦边球,比如通用名后面写上商品名,这样就可以唯一确定到具体的药品。 ...

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楼上说的没错。
发表于 2007-3-16 18: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规定对医院震动很大,药剂科、医务处等部门反响很强烈,部分医院已经向卫生部有关部门打了报告,提出了类似于我提出的擦边球的方案,比如:在通用名后加挂上品名或者生产厂家。目前还没有回复。
又听说卫生部可能会就《处方管理办法》出台一个解释,内容有可能是处方必须只开通用名。
不过现在还有这些未知数,让我们等待消息吧,反正最难受的不是信息系统......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3: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vinyan 于 2007-3-16 18:01 发表
又听说卫生部可能会就《处方管理办法》出台一个解释,内容有可能是处方必须只开通用名。
不过现在还有这些未知数,让我们等待消息吧..

这只能说明制定政策人的水平问题!如果再出现问题,是不是要再出个《处方管理办法》的补充解释的再补充解释啊?突然想到卫生部与中国医院的关系问题,究竟是婆婆还是保姆还是教授还是总院长?!
发表于 2007-3-17 08: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和医院的关系,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这么多儿子,能力不同,在老子那里的待遇也不完全一样。
卫生部与药厂和药商的关系,由来已久了,有些甚至是“战略伙伴”关系。药监局仅仅是“后起之秀”而已。
发表于 2007-3-17 18: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感觉信息系统解决这种问题最拿手了,更新药品数据字典的数据结构,在医师开立处方的时候,开立的出通用名时给出几个商品名供选择即可,甚至可以直接输入的是商品名,但处方显示和打印的是都是通用名即可,而药房可以还是通过商品名摆药!

所以根本问题不解决,光有管理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是药品注册管理混乱造成的!
发表于 2007-3-19 13: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药品注册管理混乱造成的!”
所以,应该从源头上抓起,从现在开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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