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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ronstone

卫生部颁布了新的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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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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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家最头痛的,激烈反对的分色处方被反掉了。这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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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的附件一中对处方分色的规定依然存在啊

[ 本帖最后由 高原风 于 2007-3-20 11:06 编辑 ]
发表于 2007-3-20 16: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带着附件:
http://www.moh.gov.cn/newshtml/18177.htm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楼主| 发表于 2007-3-20 23: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那个连接也有附件了,看来卫生部的网站更新还是分阶段的.

不过和以前相比,将处方的颜色作为附件,而不是象以前那样的写在管理办法的正文中,是否也是部里的一种过渡办法?
发表于 2007-6-26 13: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ullee 于 2007-3-15 13:17 发表
仔细对照老的14条和新的28条: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 ...


我认为处方的打印应该在医生桌面。医生签名和核对后,可以让患者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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