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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购药品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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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中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说的也比较模糊: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对于细化的剂型如何处理?比如:同是口服剂型的含片、缓释片、控释片、泡腾片、胶囊等等,同剂型不同规格的,比如:500mg,200mg。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19: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可能会扼杀一些中小药品企业

现在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药品在一个医院可能会有3种4种5种或者更多,有这种情况的药还很普遍。
规定了药品品种限制后,接下来就是药品招标,进入医保目录药品会减少,代理商会受到冲击,小的、走量少的厂家会没有市场......
不过这好像对病人有好处,这个措施能不能把药价降下来?
我们拭目以待吧
发表于 2007-3-17 08: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在于:是不是应该有那么多品种?如果应该,就不应该对于医院有限制,处方时也没有必要有限制。
如果根本就没有必要有那么多品种,就应该取消。
否则,没有办法解决。只会照旧扯皮。
发表于 2007-3-17 15: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似要出台用通用名来开处方的规定,由药师来根据情况配药

不知道卫生部的领导有没有把这两个问题一起考虑~

医院药房 同一类药品确实应该限制品种数 这样对于药品管理本身和打击商业贿赂都有些好处 如果招标品种可以是低价高质,病人也可从中受益 确实一举数得

只要政府部门真的是想让百姓看得起病 看得好病 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口说好话~心想好意~身行好事~脚走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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