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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hs1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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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7 15: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如果从信息系统角度看,电子病例和其他信息系统一样可以分为3个方面:信息本身、运行和管理信息的应用系统和支持应用系统运行的信息基础架构。

电子病例建设的一个理念就是以患者和诊断为核心。因此,电子病例信息本身应当属于个人。当然,在法律或政府监管的要求下,政府和医院可以拥有部分的信息所有权,比方说,用于医学统计研究、政府对医疗事故的监管等,但应当以不侵犯个人隐私为前提。

至于信息病例信息系统和相关的信息基础架构其拥有者,应该是医院、政府或相应的社区和机构(一般,个人没有这样的能力)。拥有者将有义务确保电子病例信息的完整、可靠、及时和隐秘,当然,也有权力向相应的信息使用者(如,个人)收取必要的服务回报。
发表于 2004-9-1 11: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电子病历就象银行帐号一样,患者拥有这个帐号,可以查看该帐号的任何记录,可以转帐,取款等,但是任何操作都要经过银行这个执行部门才能执行,而关于这个帐号的信息,除银行,个人可以查看外,国家或者经个人授权的人也有权查看.
发表于 2004-9-1 23: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为什么我们的病理不可以给病人所有?就是怕偷医疗技术什么的吧!
发表于 2004-9-14 08: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应该是属于社会的,属于历史。
发表于 2004-10-15 15: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说的好啊
发表于 2004-10-25 1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电子病历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有资源共享的方面,比如医院与医保之间,病人转院时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政府统计部门,同时,电子病历又有安全性和隐私的方面,比如病人病情的隐私,病历作为法律证据的安全等。
发表于 2004-11-22 2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我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事,大家看病历的所有权如何处理
我妹妹在国内生了一个孩子(剖腹产),后来移民国外要生第二个孩子时,国外医院要了解第一次生产的情况,结果我们拿着护照复印件和国内省份证到国内医院寻求复印病历,医院不给,开始说要钱,后来就不给了,说病历不能出国。本人来可以看,不能复印等等。
最后还是没有得到病历。
发表于 2004-11-23 10: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数据共享一直在喊,真正实现不知道要什么时候!!
发表于 2005-1-17 2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复印病历须知

关于病历的复印问题,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体的病历复印办法,在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因此,从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病历并非是可以任意复印的。患者或其他病历复印申请人在提出复印病历申请时,应遵守以上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1、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之内的病历资料不得复印,主观病历不予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而不一定是原件,患者需要在封存病历的医院继续治疗时,原则上只应封存复印件。3、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复印。4、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要求复印病历,病人的其他任何亲属均无权要求复印病历。5、可以委托其他人复印病历,但要办理委托手续。6、在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患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出复印病历要求。7、当事人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医疗纠纷等相关事务的,应视为已获得当事人委托授权复印病历。8、复印病历需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向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或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取证复印病历通知,提供病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死亡证书、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病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文件等;当事医院可以认定患者已死亡和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可以不需要病人死亡证书或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文件。9、病历复印件应加盖医院公章,否则可视为非法取得的资料。


来自:天戈 -www.dxy.cn/bbs
发表于 2005-1-17 22: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电子病历包含了两大部分:一是信息,二是存储介质及输入输出设备。
楼主的贴子可以认为是讨论电子病历的信息部分。
电子病历包含了很多的内容,从目前的法规来看,病历的主观部分是不允许病人复制的。实际上病人作为没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是很难看懂病历的。关于病历的争夺也主要是在医疗纠纷进出现的。对于没有纠纷出现的病历,病人也没有必要去了解病历的内容。是不是可以在电子病历内加入病人教育的相关内容,病人更需要了解的应该是这些。
发表于 2005-4-8 1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看 到这个问题,个人感觉这个电子病历的主动权应该在病人,管理应该由电子医疗信息学会这样的机制来管理,医生要诊断病人的病情,可以通过病人的私有密钥来获取病人以前的信息,而医生通过病人的密钥进入病人信息系统,只能添加病人当次的病情情况,和就诊信息;无修改权限...................
发表于 2005-4-13 11: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现在大多数医院都保管着所有在其医院住过院的病人的住院病历,要是病人要用可以通过复印的方式得到其病历,这就是病人的使用权,但是如果其他的病人想得到这份病历,这也是不可以的,这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一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得到或公开他人的病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病人还只能就其病历上的内容享有所有权,但一份病历也是医院医务人员的知识的产物,而从这方面来说,医院又享有知识产权;同样医院对病人病历内容负有绝对的保管责任。
发表于 2005-4-17 12: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我觉的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就是病人的隐私权的问题,这里医院有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的义务,但病历作为医院的知识产权,就是说医院有使用权但是要在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的义务前提下才行。还有就是怎么样才能充分利用电子病历达到信息共享,我觉的这应该放在社会这个角度去看,我们可以利用电子病历的特点去数据的挖掘,从而得到有用的二次信息,把这个二次信息不仅有利于医药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加快我国的医疗水平,这不是造福社会吗。我认这最终还是归属社会的。
发表于 2005-6-3 14: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我的看法是:病历所有权属于病人个人,医院、医生、政府等都只有使用权!

只不过,社会或政府为了病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通过社会公权,要求病历主体要保留在医院--医院对于病历主体的保存权力不等于其拥有了对该病人病历的所有权,病历保存的权力实际上是个义务和必须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一方面属于病人付费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政府也从举证倒溯法规上规定死了,而且医院医疗水平的提高也有赖于其病人病历保存的完善。这也是上面52楼所列诸种法规中的精神--不论我病人在哪家医院看了病,你医院都有责任“替我”保管好“我病人的”病历!

而医院、医生、政府、保险等机构和个人,都只有使用权!换句话说,当我在A医院看完病后想转到B医院,A医院有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恩赐--来给病人在A医院的所有病历!否则,医院作为相对于病人的权力强势者,完全有可能为了把病人留在自己医院而不给病人病历,导致伤害病人的利益。这就是美国HIPPA中我理解的Portability的含义。

政府的职责,就是从社会共同需求出发制定如同52楼列举的法规:一方面明确病历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隐私权,同时为了传染病的控制、医疗水平的提高,也强制规定了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超出于病人授权之外,是社会公权强制规定的。就比如我们家的房子是我的私产,但是当公安局有搜查令时,他们有权进我们家一样。
发表于 2005-6-24 14: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政府作为第三方,有义务设立电子病例集中保管机构。
<br>医院当然也应该设有保存机构。
<br>这2方面应该没有什么冲突的地方。
<br>政府收集病例,一方面可以作为共享数据库给科研机构作科研,也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机构的数据来源。
<br>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保护病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br>万一有医患纠纷的时候,政府保存的病例应该是最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医院修改病例之类的事情发生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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