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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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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31 13: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有助于对电子病历的理解。
发表于 2004-5-31 13: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首先排除政府,应该是医院和病人共同拥有,因为病历复印就只能复印一部分,说明有一部分是医院的,不属于病人,既然能复印一部分,说明这部分是病人的。政府只是制定管理措施,不直接管理。但以后就难说了,因为区域网络建立起来,很多事情就变了,未来的情况,谁也说不上。
发表于 2004-5-31 14: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个人认为应该与传统的纸质病历没有原则性差别。主要属于医院,部分可以与病人共有。但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变化,政府会通过修改法规进行管理,如为隐私保护,有效性,权限,共享性(特别是特发性疫情等),甚至共享标准格式等制订法规。
发表于 2004-5-31 14: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我个人认为"电子病历的主人"一说不妥,它是一种记录,是记录有关病人健康和诊疗状况的终身电子信息的载体,一般情况下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治疗的基础资料。谁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它,利用它,便成为它的使用者,目前随着医疗损害诉讼的增加,作为医疗过程信息的记录,电子病历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作为证据的问题。这是它便成了一种书证或者视听资料,这是谁又是它的主人.

我是新人,迫不及待想说点话,望各位前辈多多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04-5-31 15: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既然是电子病历属于一种物质,那么就应该有人有所有权,有人有使用权等属性。
在目前,这些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完全解决电子病历问题。
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电子病历的探索,局部地解决电子病历的枝节问题。
发表于 2004-5-31 15: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第一次听“电子病历的主人”也觉得有点怪,可能是对作者的意图理解不够
发表于 2004-5-31 1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它是一种资源;

经营权属于医疗机构,因为是医疗机构在生产它。

使用权属于个人,因为它个人的专有“财产”之一。

类似于:铁矿归国家所有,生铁归钢产所有,锄头归农民所有!
发表于 2004-5-31 22: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病历有知识产权问题,它的任何一张图或照片,其他作者用的时候必须获得许可并注明来源。

电子病历还是知识挖掘,回顾性研究,大规模统计学(如某些药物的慢性副作用)等科学研究的宝贵原始数据。

病历作为物质与其他物质有所区别,它的社会属性很强,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会越来越强。它不象其他私有财产可以自行销毁,擅自修改,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医院有责任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合理保护医生和医院免受恶意侵害的可靠证据。在灾难性疫情时,作为国家决策的依据(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必须是可以共享的)。

总之,所谓“主人”,“拥有权”也是有严格定义下的概念,需要顾及各个方面,不是普通的“这块手表是我的”概念。
发表于 2004-5-31 2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先问个问题,电子病厉有没有知识产权?如果有,属于谁?
我觉得应该是医院。

将电子病例的内容与存储介质区分开,医院拥有电子病厉的知识产权,病号可以拥有并使用电子病厉的拷贝。病号无权修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发表于 2004-6-1 00: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纯医护医疗技术专业部分——医院所有,政府监督——查房记录,病例讨论
纯患者医疗消费咨询内容——患者所有——病史记录,诊断结果,治疗原则
纯患者治疗项目内容部分——患者的有——手术名称,检验结果
医疗责任文件——医院、患者共有——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等

问题来了:处方归谁所有?
本来作为患者医疗咨询结果的一部份,应该归患者所有。然而我们的体制是以药养医,如果处方直接归患者所有,医生没法养!所以处方暂时归医院所有,等以的体制改过来之后,归病人所有。

等医药分家确立下来的时候,务必要人大立法明确以上原则,否则以后医疗界就很被动了。

是不是都解决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6-1 07: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设想一些纯理论的情况:
单独一份电子病历,对于病人本身以外的他人,并没有直接的用处;使用价值相对局限于病人本人。
一份或者许多份电子病历,经过医生的处理和研究,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则对于病人本身以外的他人,可能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用处;使用价值增加,可能有利于他人。
一份电子病历,记录中包含病人的隐私,包含经治医务人员的劳动,也包含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病人接触的医务人员,包括内外妇儿等各个专业,还可能包括检验、影象、病理,如果一份电子病历是完整的,应该包括一个人的一生,则这些医务人员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属于不同的医疗机构,先后或者反复介入这份电子病历,而且可能前后的认识和分析并不一致。
……
发表于 2004-6-1 08: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个人认为电子病历(病历)的所有权是医院的。
如果政府行为,如社区健康档案,则所有权是政府的。
病人有查询权,就像查询房产信息一样。同时病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故信息查询应受到一定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客观上要求医院保存好自己的病历
发表于 2004-6-1 09: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关于电子病历的所有权问题,不能孤立的来看,必须和电子病历的发展阶段联系起来,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有权必定不同。
 楼主| 发表于 2004-6-2 15: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不一样。
个人档案可是不允许自己看的,就象是自己的后脑勺。
而电子病历自己可以看,看懂看不懂是另一回事。
发表于 2004-6-3 14: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电子病历的主人?是医院?还是政府?还是病人?

  病人对病历具有隐私权,说明病历有一部分属于病人。
  病历是医生智慧的结晶,说明病历与医生相关。
  病人出钱治病,有权了解治疗过程,医生给病人治疗,需要记录病人病情。司法监督要求治疗记录。
  所以我觉得病历像合同,应病人与医院双方合有一份。只是现在病人没有拿所有病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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