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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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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6 08: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生处方将有新“面孔”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书写、管理定下规矩   
  钱峰   
  2004.08.26  1版  今日要闻   

  本报讯(记者钱峰)9月1日起,全国医疗机构的处方将有统一的
新“面孔”,不同类型的处方还将有不同的颜色。不仅如此,处方的
书写、管理将有统一的规定,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制定了《处方管理办
法(试行)》。
  办法规定,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
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字迹应当
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
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
字句。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五种药品。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
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办法强调,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
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详见今日第二版)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08: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
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
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
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
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
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
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
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
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
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
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
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
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
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
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
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
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
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
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
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
存备查。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
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
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
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
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
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
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
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
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
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
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
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
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
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
签名。
  第二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
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
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
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
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
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
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09: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尴尬之处在于:
通篇没有提及电子处方,全当你不存在,不理睬你。
鲁迅先生说的好:无言是最大的轻蔑。
发表于 2004-8-26 09: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医疗管理机构是最大的封建壁垒!
发表于 2004-8-26 09: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最初由 jhs1 发表
[B]尴尬之处在于:
通篇没有提及电子处方,全当你不存在,不理睬你。
鲁迅先生说的好:无言是最大的轻蔑。 [/B]

规定中第十四条已经明确。
在目前发展状况下,能够普遍接受的程度就是打印出来并签名。
发表于 2004-8-26 1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我怎么觉得是好消息呢?呵呵
如果上述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话,实际上将大大增加手工处方开具的时间成本和质量要求,实际上也部分的降低了电子处方应用的相对成本.而且其中一些要求,电子处理是有明显优势的,比如处方控制查验.
至于他不提电子处方,唉,倒是正常现象,提了倒反而不是我们熟悉的那个管理机构了.

楼上说的各种颜色纸张问题,就是必须套打解决.

另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的规定似乎给医生工作站打不打处方,如何打处方有了一个依据,不过还是有点模糊.

不过,这个[(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
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理起来好像比较麻烦...
发表于 2004-8-26 1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最初由 syz 发表
[B]各种颜色的纸怎么办..... [/B]

使用不同颜色的打印纸即可。我曾经见到过医院这么使用。
发表于 2004-8-26 1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最初由 水晶苍蝇拍 发表
[B]我怎么觉得是好消息呢?呵呵
如果上述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话,实际上将大大增加手工处方开具的时间成本和质量要求,实际上也部分的降低了电子处方应用的相对成本.而且其中一些要求,电子处理是有明显优势的,比如处方控制... [/B]

我也觉得是好消息,至少明确了可以使用打印处方,而不是必须“蓝黑墨水”。我觉得是一大进步。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10: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14条怎么能是电子处方呢?
如此要求,处方在何处打印?如果在药房打印,医生如何签字?
真是“鸡同鸭讲”!
发表于 2004-8-26 1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对采用不是由医生打印处方,或打印的是一张诊疗单(包括所有处方)是一个打击。
即使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不会影响医院开展门诊工作站,开展电脑开处方(不称电子处方,是因为名不正言不顺
按十四条
“第十四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
存备查。”
本身就是针对医院不给处方给病人,怕处方流失的
  
发表于 2004-8-26 10: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最初由 jhs1 发表
[B]14条怎么能是电子处方呢?
如此要求,处方在何处打印?如果在药房打印,医生如何签字?
真是“鸡同鸭讲”! [/B]

难道在药房打印就是电子处方,在医生处打印就不能是电子处方
发表于 2004-8-26 1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正式文件的文头是什么??或文件的出处?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10: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电子处方的远景目标是无纸化啊!应该谁也不用打印的。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10: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楼上的:
健康报2004.2.26。
第一版消息,第二版全文。
不会有假的。
发表于 2004-8-26 12: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处方,处境尴尬

1。这是否需要每个诊室都配备打印机?
如果一个三甲医院有50个诊室同时开诊,就要50台打印机?.
那又带来新问题了,怎样管理诊室人员对打印机的应用,怎样保证他自己打印的时候能够用对处方颜色?

2。如果一个病人看完病,不取药,只想取处方, 那还好办,打印拿走便是了。
但如果他既拿药也拿处方,是否药房收一张处方备案,医师还要另外再打印一张处方交给病人,更重要的是,还得签上名。

——药房后台打印似乎能解决这个问题,但为了让医师签名,明明不想取药的病人必须排完取药的队才能取得处方,然后又跑回去找医师签名??

有一个感觉,不知说得对不对。我们的管理部门总是在解决一个既有问题的同时,给基层带来三四个新的问题。基层就象掉进沼泽的兔子一样,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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